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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7日13时50分,在镇王某新野县X路X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赵新五发生碰撞,造成赵新五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新五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略)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略)属经济损失x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刘××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略)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审判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樊文洲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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