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X路X路交叉口中国石油加油站向东200米路南边,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周建钢毒品一包(俗称“黄某”)。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所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的成分,重0.1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人周××的证言、鉴定结论、勘察检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好,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
(管制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占卿
审判员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