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
被告XX公司。
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9600元。被告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XX公司欠原告XX借款本息合计一十二万九千六百元,于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四十六元,由被告XX公司自愿承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瑛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