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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铜迈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铜迈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佳泰(略)事务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铜迈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祁轶军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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