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超(另案处理)在许昌县X路“深蓝网吧”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刘某某停放在“深蓝网吧”门口的“雷盟牌”深红色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超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罗××的证言、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许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