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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湖南省双峰县X镇人。

被告梁某某,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0年9月6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要求提前进行开庭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虹独任审判,即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8月18日原、被告在湖南省双峰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又不注重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双方家人多次调解无效,现在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梁某某未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虹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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