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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胜利,北京市北斗鼎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瑞领,北京市北斗鼎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期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图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盖图像公司原审诉称:x,Inc.(简称x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我公司是x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依据x公司的授权,我公司取得了中国地域内可以以我公司自己的名义独家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x公司图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现我公司发现,冠通期货公司擅自在其2007年的“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宣传册和“交易系统指南”宣传折页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编号为x、x的2幅摄影作品。我公司就此多次与冠通期货公司联系,但冠通期货公司置之不理。为制止冠通期货公司的侵权行为,我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00元,(略)费5000元。冠通期货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系我公司的经典创意类品牌,依据我公司的市场销售情况和著作权司法赔偿的惯例,被侵权的图片的赔偿金额至少应为2万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冠通期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赔偿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元、(略)费5000元。

冠通期货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华盖图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第二,华盖图像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的品牌与我公司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没有联系,华盖图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我公司使用的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三,2007年,华盖图像公司曾因案外三张图片与我公司进行协商,此三张图片中有一张图片存在于涉案宣传册中,但是当时华盖图像公司并未就涉案图片主张权利,可见华盖图像公司放弃了对涉案图片的权利;第四,华盖图像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公证费和(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x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2008年6月9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x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图像公司系x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x公司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图像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x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包括x品牌和Taxi品牌等。

2009年8月3日,登录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在该网站上有编号为x、x的2幅摄影作品。其中x显示为Taxi品牌,x显示为x品牌。华盖图像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x.cn的网站亦载有上述2幅图片,该2幅图片下均有版权申明称:图片由x公司享有版权,华盖图像公司享有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了该图片著作权,华盖图像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对上述内容,华盖图像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该次公证共保全57幅摄影作品,支出了公证费1426元。

另,华盖图像公司提交了一份介绍冠通期货公司的宣传册和一份冠通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指南的宣传折页,在该两份文件中使用了与涉案编号为x、x相同的2幅摄影作品。宣传册中署名为冠通期货公司,所宣传内容系冠通期货公司的介绍,所留有的地址、电话和网址均系冠通期货公司所有。宣传折页系冠通期货公司及其网站交易软件的下载、安装和网上交易系统使用。冠通期货公司亦承认此两份文件中的图片是其自行从网上下载并使用。

2007年,冠通期货公司曾就案外三张图片的使用与华盖图像公司进行协商,其中一张案外图片存在于涉案宣传册中。经双方协商,就此案外图片,冠通期货公司支付给华盖图像公司图片使用费2300元。

另查一,2007年,华盖图像公司在对外许可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的三份协议中,每张图片许可使用价格在6000元到7200元之间。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华盖图像公司支付了(略)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宣传手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费发票、(略)费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网站中涉案图片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x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x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图片的许可使用,同时又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图像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冠通期货公司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2幅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华盖图像公司许可,构成了侵权。对此,冠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责任。2007年华盖图像公司曾与冠通期货公司协商解决双方摄影作品使用的纠纷,该次协商华盖图像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作品权利的主张,因此该种协商行为不能视为对未主张权利的放弃。故冠通期货公司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华盖图像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将参考华盖图像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冠通期货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及其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华盖图像公司主张的为诉讼支付的(略)费,确系为本案诉讼支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公证费部分系为多个图片而支出,本院对与本案关联的部分予以支持。

华盖图像公司还主张冠通期货公司赔礼道歉,但华盖图像公司对涉案图片仅享有许可使用的财产性权利,损害财产权,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因此对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x、x的两幅摄影作品;二、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六百元;三、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五千零五十元;四、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冠通期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主张的5000元(略)费为本案的合理开支证据并不充分,该5000元(略)费并不是本案的合理性支出;被上诉人就涉案图像未向我方协商,故其主张的(略)费为不必要的、额外的支出,不是合理支出;仅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该笔费用。

华盖图像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向其提出交涉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认为该(略)费为非必要的额外支出,不是合理的支出,依据不足,诉讼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权利人须与请求人先行协商未果才能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直接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不能作为认定其所支付的(略)费为不必要支出的依据。

原审法院以《委托代理协议》及公证费发票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冠通期货公司向华盖图像公司支付合理开支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冠通期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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