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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诉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原告秦某甲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秦某甲带人承接被告施工的顺驰四期12#、13#楼防水工程,17#、18#楼地下室防水和9#、10#楼地下室防水修补等工程。工程于2007年元月份竣工,经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2月5日对工程进行了决算价款为x元。经多次追要,现仍欠原告价款x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x元;2、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3、被告支付往返车费、误工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系平舆县威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平舆县威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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