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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夏某申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

被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欧某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某、夏某、欧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魏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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