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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邹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邹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某应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3182元、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200元(已履行);

二、被告邹某自愿补偿原告黄某乙人民币32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邹某自愿负担(被告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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