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PM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融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融天明,上海融孚(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上海瀚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CPM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瀚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拖欠其滞期费,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2,500,000元的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CPM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瀚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CPM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