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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窝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间,被告人李××明知其单位负责人郁××(另案处理)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隐瞒真相,拒不透露郁××的下落,并于同年9月12日在郁××的要求下,安排郁××藏匿在其弟李××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路黄某小区××幢×××室的住所内,直至同年9月15日郁××在该处被安徽警方抓获。

被告人李××于2010年9月15日被虹口警方在上海暂住处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郁××、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窝藏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海

书记员陈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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