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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张某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

被告张某

案由探望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1年7月起,原告秦某于每月的单周周五下午五点至被告张某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室)将双方婚生子张某接回家中探望,至周日上午十时前将张某送回上述地点。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五上午十时到被告张某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室)接张某回家中探望,至初六晚上七点前将张某送回上述地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勤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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