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9年因犯抢夺罪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区X镇X村X号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坏X室被害人王某某家的铁门和木门锁,非法侵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盗窃未果而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伙同他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审判员孟宪利
书记员秦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