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吴某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吴某万系“x”轮船员。2007年8月8日17时10分左右,“x”轮在上海长江口崇明岛附近海域(即N31°31\'、E121°33\')航行,吴某万在操作软梯过程中不慎失足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两年,不可能生存。据此,申请人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吴某万死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治安管理支队于2009年6月出具的情况证明,该证据系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经查,2007年8月8日,“x”轮驶往上海大东船厂。17时10分该轮途经北纬31°31\'.7、东经121°33\'.5位置,吴某万在放置引水梯时不慎落水,搜救后仍下落不明。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证明,称已发寻找失踪人员协查通知,至今未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某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吴某万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现寻找吴某万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吴某万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顾晓飞
代理审判员徐国凤
书记员陈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