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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本市X路宜川菜场门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尹某身上查获三包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尹某的9.93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份;1.7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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