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
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6月9日,被告驾驶的沪x轿车沿着本市X路由西向南行驶,至中山南路、薛家浜路路口时与驾驶沪x轿车沿着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又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确定原告的车辆修理费为人民币26,059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付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009元。经调解,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1年2月20日前赔偿原告孙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009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由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1年2月20日前将该款给付原告孙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