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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1)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王云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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