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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

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诉是保险合同纠纷,要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起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之诉属侵权之诉,原告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且被告陈某某住所地为濮阳县。原告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是基于该公司与肇事车辆的车主签订了交强险保险合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廷仕

审判员:李功玉

审判员:张运景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齐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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