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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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于技术改造矿井,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在戊组煤。2007年以来,该矿一直在己组煤进行偷生产。被告人刘某在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略)期间,负责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审查工作。2007-2008年年审工作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新华四矿违法超范围在己组煤上技改,将新华区四矿上报为合格。2009年6月,刘某带领年检小组成员对新华区四矿进行实地检查时,明知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而其在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年检结论时仍上报为合格。由于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华四矿违法超范围技改时,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

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邓X军、李X恋、张X停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新华四矿在已组煤上技改,大家都知道,我也向田局长、张局长做了汇报,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应定为不合格。认为自己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构成该罪。

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只是业务能力欠佳,学习不够深入,以致受蒙蔽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9·8”矿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于技术改造矿井,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在戊组煤。2007年以来,该矿一直在己组煤进行偷生产。被告人刘某在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略)期间,负责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审查工作。2007-2008年年审工作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新华四矿违法超范围在己组煤上技改,将新华区四矿上报为合格。2009年6月,刘某带领年检小组成员对新华区四矿进行实地检查时,明知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而其在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年检结论时仍上报为合格。由于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华四矿违法超范围技改时,于2009年9月8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2003年下半年任局技术科科长至今。技术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采矿登记(包括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延续、扩编和年检)、储量管理。新华四矿属于停工停产技改矿井,采矿许可证上批准的是戊组煤。每年年检的汇总和年审总结都是我汇总,年检总结由我起草后经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签发上报。年检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实施情况。2、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3、采矿权转让情况。4、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其中煤矿为采取开采回采率。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交纳情况。6、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7、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合同及上年度工作小结或总结。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2006年至2008年我没有按年检制度对煤矿组织年检,上报市局年检的结果是合格。没有年检就上报合格,是没有认真履行职责。2007年初我到新华四矿动态巡查时,发现地面上有煤和渣,凭我的工作经验井筒已打到己组煤上了。我记不清是给李X军还是给谁打了电话,问矿上技改有什么批文,他说有,我说有的话给我送一份。过了几天,我到办公室,发现门后有一份河南省煤炭工业局【2006】X号文复印件,文件的大概内容是同意在二1(己组煤)上技改。见到【2006】X号文件后给主管局长田晓辉汇报过,田X辉给张X洲局长汇报过,他俩都知道新华四矿在己组煤上技改。2009年4月份,经研究成立年检领导小组,组长张X洲,副组长田X辉、任增勋。我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6月份,由我带队,技术科副科长刘X庆、吴X立、王X耀,稽查队张X停,地环办李X,征收科李X恋,办公室主任吕X新到新华四矿年检。到矿上后,先到会议室,由副矿长邓X军陪同,邓X军给我们提供了年检的相关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己组煤的。我和刘X庆、吕X新、李X恋、李X在会议室收集资料,没有下井,只安排张X停、吴X立、王X耀下井实测,由邓X军陪同。到矿的各个科室人员按各自科室职责进行检查。他们三人检查完升井后,在会议室统一汇总,将测量数据(实测记录表、密闭墙监管表、实测结论表)交给我。各科室将各自检查情况向我做了汇总,征收科李X恋说不欠资源补偿费,地环办李X说不属于地质灾害预防点,稽查队的张X停说密闭墙合格、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我检查证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回局后,我给田X辉汇报说入井检查了,通过和其它科室沟通,都说合格,田说我知道了,明天给张X洲局长汇报。第二天田局长给我说,他已经给张X洲局长汇报了,认定这次年检合格。2009年对新华四矿年检我亲自带队组织实施的,审核后的各项检验表格全部填写“合格”或“无超层越界”。我明知新华四矿长期在己组煤上超范围技改的严重违法行为,还将这些表格审核通过,是我没有把好关。发现新华四矿长期在己组煤上超范围技改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在年检报告上写明,但没有写。年检报告上(汇报草稿)给新华四矿我认定的是合格。

自2006年至2009年在对新华四矿的年检中,我没有认真履行。发生这个事故我很痛心,我愿意无条件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X辉证实。

2000年12月任新华区地矿局副局长。分管技术科、地环办。技术科的主要职责是开发登记(包括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储量管理。年检是局里的统一工作,主要由技术科负责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的资源开发情况、一年来是否有超范围违法开采情况等。2006年至2008年年检,具体由技术科科长刘某负责,由刘某组织实施。5月份前后,刘某给我汇报,由于煤矿停产整顿,没有统一组织下井实测,其它资料局里大部分都有,与稽查队沟通没有违法开采矿井;与征收上沟通无欠资源补偿费情况。采矿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矿井没有啥问题,年检按都合格上报,我也同意按合格上报,然后我和刘某一起到张X洲局长办公室汇报,张局长说,那中,就按这个结果赶快给市局报上去。

2009年对新华四矿的年检要求技术科刘某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刘某没有单独就新华四矿年检情况向我汇报,而是对辖区的所有煤矿检查完后向我汇报。年检已按照规定进行完,通过汇总各科室的上报资料,都没有什么问题,所有煤矿年检合格。我说,既然没啥问题,就按这结果上报。后来,我和刘某到张局长办公室汇报,我对张局长说,年检听刘某说进行完了,也没有啥问题,按合格上报,你看咋样张局长说,可以。

(2)证人邓X军证实。

2009年6月份,新华区地矿局的测量记录“邓X军”的签名是我签的。我陪同他们检查了。检查时提供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是由技术副矿长韩X军或者技术科提供的。我们是在二1煤层上开采,新华区地矿局检查的也是二1煤层的情况。矿上给他们的图纸也应该是二1煤层的图纸,但我没有细看提供的图纸。二1煤层也叫己组煤。

(3)证人李X证实。

2009年4月份技术科行文,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年检,我是这次年检小组的成员。年检工作由技术科牵头、安排。参加人员有技术科长刘某、王X耀、吴X立、刘X庆、办公室主任吕X新、稽查队的张X亭、征收科长李X恋、张X晓。我主要检查地面环境保护。对新华区四矿年检时,地环方面没发现有问题。每年年检都是由技术科牵头、安排。由技术科上报市局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4)证人王X耀证实。

2009年6月份,我只参加了局里对新华四矿的这一次年检。新华四矿属于停工停产技改矿井。新华四矿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到新华区四矿年检时,没有发现该矿有偷生产行为。这次年检局里成立有年检小组,组长是张X洲,副组长任增勋、田X辉,但这次实际到新华四矿年检由技术科长刘某带队,参加人员有技术科司机吴X立、我、征收科的李X恋、地环科的李X、稽查队的张X亭。到新华四矿后,技术科长刘某安排我、吴X立、张X亭三人下井实测,我和吴X立用尺子量巷道长度,张X亭用罗盘测量巷道的方位及角度,检查是否按图纸技改。我们量到70米左右时巷道里打有密闭墙,之后就升井。没有测量井筒的深度,刘某没有安排这项工作。我们这次下井检查填的有实测记录表,表上有我们三人的签名,我们测量完把表填好后,交给刘某,刘某负责按照实测的数据对照图纸,看该矿是否按工程采掘图技改。

(5)证人刘X庆证实。

2009年6月份,我参加了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年检,包括新华四矿。2009年年检时,新华四矿属于停工停产技改矿井。新华四矿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我们到新华区四矿年检时,没有发现该矿有偷生产行为。这次年检实际到新华四矿年检由技术科长刘某带队,参加人员有技术科司机吴X立、王X耀、征收科的李X恋、地环办的李X、稽查队的张X亭。在二楼会议室里,矿方将有关年检资料及图纸交给我们,由刘某审查。刘某召开临时会议,说明年检主要内容。刘某安排王X耀、吴X立、张X亭三人下井,按年检有关内容入井实测,我和刘某、李X恋、李X四人就待在会议室里。这次下井检查填的有实测记录表,表上有王X耀、吴X立、张X亭三人的签名,我就知道有个实测表,别的不清楚。检查后,是否发现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我不知道,年检结果上报给市国土资源局由刘某负责。

(6)证人吕X新证实。

2006年到2008年的年检工作,都由技术科牵头,只是走个形式。2009年年检时,技术科科长刘某通知让我参加年检。这次年检技术科刘某通知了稽查队的张X亭、征收科科长李X恋、张X晓、地环办的李X、我、技术科的吴X立、王X耀到辖区内各矿进行年检。这次年检参加年检的小组成员按各自科室的职责范围对矿上进行检查。我只是跟着转转。

(7)证人李X恋证实。

2006年到2008年的年检工作,都由技术科牵头,只是走个形式,张X洲在中层干部会上宣布年检小组成员及工作安排,但技术科实际从来没有组织小组成员到矿上按照年检内容进行年检。2009年年检时,技术科科长刘某通知小组成员到矿上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工作由技术科牵头、安排。我只按我科室的工作职责进行检查,在征收资源补偿费方面没有发现问题。检查完后,由技术科上报市局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8)证人张X停(亭)证实。

新华四矿副矿长陪同我们年检。刘某给矿上介绍了年检的大概情况,矿上提供了井上井下对照图,按照刘某安排,我、王X耀、吴X立下井检查是否超层越界,我和王X耀拉尺子,吴X立端罗盘量了巷道的长度、角度,测量后升井,我们把测量结果同井上井下对照图进行比照,没有发现超范围开采,吴X立填了实测表、结论表、监督检查表,我们仨人都在表上签字了。判断煤矿超范围开采应该测量井筒的深度,我们没有测量新华四矿井筒的深度,刘某没有给我们安排。在井下测量表上没有填写井筒的深度。年检时没有发现新华四矿有超层越界违法现象。

(9)证人吴X立证实。

实际去新华四矿进行年检时,由技术科的科长刘某带队,参加人员还有副科长刘X庆、王X耀、我、张X亭、李X恋、李X。到新华四矿后,新华四矿一个副矿长先给我们介绍了矿上的情况,提供了井下对照图,然后刘某安排我、王X耀、张X亭下井实测检查,我们仨人下井后,在井下用罗盘测角度,拉尺子测量巷道的长度,升井后我们仨人把测量记录井下对照图相比对后,没有超出图纸划定的范围,就填写了井下测量表,当时我仨人都签了名。没有测量新华四矿井筒的深度,刘某没有给我们安排,在井下测量表上没有填写井筒的深度。

(10)证人李X军证实。

2006年张X举委托我到新华四矿任矿长。2006年我到矿上后一直采的是己组煤,采矿证上批的是戊组煤。地矿部门经常来矿上检查超层越界情况。闻二伟带队来矿上检查过,给我说过采矿证赶快办,把己组煤扩进去,地矿局没有发过超层越界的整改手续,地矿部门对矿上的越层开采问题没有作过处罚。新华区地矿局要求每年度出具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2007年、2008年根据新华区地矿局技术科科长刘某的介绍,指定地质勘探部门制作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地矿局刘某介绍之后就没有再去矿上了解过矿上制作报告的有关工作情况。刘某没有向我核实过地质勘探部门有没有下井实测的情况,通过了新华区地矿局的备案审查。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的结论是什么我不知道,但我们一直在动用己组煤层。

(11)证人高X欣证实。

2008年3月份来到新华四矿当瓦检员。新华四矿是技改矿,技改矿不允许生产,只允许技改,实际上新华四矿一直在偷生产。我不知道有没有越层越界开采,我只知道从我来新华四矿之后,开采的是己组煤。矿上就没有停止过生产,煤场堆得很多煤,矿井正在出煤,新华区煤炭局和其他来检查的部门,都能看到我们在生产、在出煤。

(12)证人沙X道证实。

2007年7月平顶山市煤炭局给我发了河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华区四矿属于技改矿井。平时检查的紧了,白天干晚上出煤,检查不紧了,白天晚上都出煤。矿上采的是己组煤,新华区四矿,肯定是越层越界开采。新华区煤炭局平时检查或复工验收检查中,发现矿上生产出煤,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人员没升井,也没停电、停产,放任了矿上的生产。这次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一班下去90多个人。

3、书证

(1)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证明: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籍河北省保定市。

(2)平顶山市地矿局[2005]X号文件刘某任技术科科长。

(3)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平新地矿[2009]X号文件)关于开展2009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审查的通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平新地矿[2008]X号文件)关于开展2008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审查的通知。

(5)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2008年度采矿权人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全部合格。

(6)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平新地矿[2009]X号)新华区地矿局关于2009年度采矿权人年审工作总结:全部合格。

(7)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文件关于进一部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8)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文件(平新地矿[2006]X号)关于对2006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9)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平新地矿[2006]X号)新华区地矿局2006年度报告审查总结:全部合格。

(10)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2007年度采矿权人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全部合格。

(11)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审查表2007年12月3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四矿2007度审查表。

(1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审查表2009年2月25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四矿2008度审查表。

(13)从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矿局技术科提取的平顶山市新华其矿2007-2008年煤层采掘平面图和煤层井上井下对照表四张显示该矿在二1煤层采掘。

(14)2009年6月12日新华区地矿局对新华四矿测量记录表和矿山边界密闭墙动态监督检查表各一份结论:合格。

(15)2004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4年3月至2009年5月限采戊组煤。

(16)2009年4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限采戊组煤。

(17)2006年4月19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文件【2006】X号文件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技术改造设计的批复主采四1、四2、二1煤层。

(18)2003年9月1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文件【2003】X号文件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技术改造设计的批复主采戊组煤。

(19)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豫煤行[2003]X号和豫煤行[2006]X号文件有关核查情况的说明豫煤行[2003]X号为真实文件其余均系伪造文件。

(20)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死亡76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21)2009年10月3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证明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遇难矿工76人。

(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调[2010]X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新华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致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被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引起瓦斯爆炸。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对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不力,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新华区四矿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是该矿发生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同意将新华区地矿局技术科科长刘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新华四矿在地矿年检中应为不合格而汇总上报为合格,该矿在超层越界盗采时发生此次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工作性质、行为特征与此次重大安全事故之间的关系大小,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只是业务能力欠佳,学习不够深入,以致受蒙蔽的行为,不具备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与法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工作性质、职务、行为特征与本次安全责任事故之间的关系大小,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海民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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