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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又名武X,X年X月X日生。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正阳县人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

正阳县人民法院(2010)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史凌云

审判员蔡子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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