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女孩张雨乐,因婚前了解甚少,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多次离家出走,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张雨乐由其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雨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生气、打架。被告曾多次离家外出。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其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一份、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关系,而本案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打架,且被告多次离家外出,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其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雨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宇
审判员姚琳
陪审员熊功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