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进行和解等)。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
币30万元,经多次索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万元。
被告廖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被告廖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原告周某某向被告廖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自愿于2010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廖某某自愿同意以其位于株洲市芦淞区X路的某房产所有权抵押给原告周某某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被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