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08年12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9日,花园乡X村委古路沟面粉厂的张某某向泌阳县农业局的杨某某借款x元,由花园乡X村委X组的周某某担保。后张某某下落不明,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某偿还借款。受害人杨某某于2001年5月22日申请泌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某某有能力偿还借款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偿还借款。泌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于2007年11月22日移送泌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泌阳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09年1月7日偿还受害人杨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受害人杨某某陈述、(2006)泌民再字第X号判决书、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表2份、泌阳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周某运申请书多份、(2001)泌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判决书、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询问笔录、证明、协议书、合同书、收款凭证、泌阳县人大批办单、搜查令、拘留罚款决定书、周某某户籍证明、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运有义务并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在长达七年之久拒不执行,严重防碍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