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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谢某乙、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男,该行高沙支行副行长。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谢某乙、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谢某乙、尹某某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的利息;

二、被告谢某乙、尹某某偿还所借贷款利息后,与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好相关转据手续

三、若被告谢某乙、尹某某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偿还借款利息及办理好转据手续,则由法院变卖其财产清偿被告谢某乙、尹某某所借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某乙、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小柏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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