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于2008年10月25日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对具体数额和利息约定有异议,存在本息合并计算复利的情形。
现查明,2008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按贰分计月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之前偿还李某某借款x元。李某某放弃请求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