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张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因该财产为房屋系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李某某对本案所提出管辖权的异议。
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张某某起诉我无事实根据,属乱用诉权,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移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该财产为房屋一套系不动产,位于本市涧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涧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