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在常宁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也未购置财产,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协商离婚,请求法院调处。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郭运连
二○○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