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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女,系刘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6日所签订协议有效并自2010年9月起按协议支付原告工资;2、立即支付原告上调工资137.50元,取暖费180元,2010年2月至8月工资7235元,并按协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依《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按应付工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6000元;3、立即支付逾期支付原告x元的利息1000元和违约金2000元。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1072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刘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漏判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107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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