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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0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石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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