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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诉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招待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某、马某。

被告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铁路局招待所。

本院受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招待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所谓侵权行为地在被告机关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铁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铁路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青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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