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家住(略)-X号。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原系衡阳市公交公司商旅分公司职工,家住(略)。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09年1月2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原系衡阳市全球印刷职工,家住(略)。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原系衡南印刷厂职工,家住(略)-X号。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起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4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同年5月6日撤回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纠集被告人魏某窜至在衡阳县总工会门口时,发现失主刘利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D-x号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遂起盗心。被告人魏某试探了该辆摩托车没有报警器和防盗锁后,被告人唐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辆摩托车车锁打开,二被告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唐某某将所盗摩托车销赃1500元,赃款均被被告人唐某某挥霍。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825元。

2007年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窜至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瑞安宾馆,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失主罗某初停放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锁打开盗走。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此车后来被被告人唐某某使用中丢失。

2008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窜至常宁市X镇伺机作案,二被告人在松柏镇“戏谷网吧”(在松柏大药房边)门口发现失主唐某停放的一辆豪爵福星125型黑色女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被告人王某先试探了该车没有报警器和防盗锁后,被告人唐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辆摩托车车锁打开,二被告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此车已退还失主。

2008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纠集罗某窜至“衡钢集团”伺机盗窃作案,两被告人在衡钢集团管加工分厂的车棚里,发现失主莫军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被告人罗某在试探该车没有报警器和防盗锁后,被告人唐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辆摩托车车锁打开盗走,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0元。被盗车辆由被告人罗某销赃给周军,销得赃款1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此车已退还失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作案4次,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罗某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4220元;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4902元;被告人魏某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38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作案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唐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罗某、魏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并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罗某、魏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王某、罗某、魏某其所在的村组、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出具了相关证明,分别证实在本案犯罪前无不良记录,并表示今后愿意加强监管,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罗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罗某、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某、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滕丽华

审判员刘福庭

人民陪审员石爱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