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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4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4日21时40分,被告人谭某醉酒后驾驶湘x小客车至本市开福区卫青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大明村路段时,在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过程中,自身采取措施不当,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造成所驾车翻车、受损,致使副驾驶座上乘客骆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谭某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结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长公交开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款凭条等书证;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案发后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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