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苍南县金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X镇X村坎头路X号后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X日,浙江省苍南县人,住(略)(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苍南县金洲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期2011年1月23日,出票行乐山市商业银行眉山分行,收款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背书人成都贝思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苍南县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苍南县金洲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号码GB/x,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金洲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虹
审判员谢贵成
审判员彭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