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杰,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务农,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吴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