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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陈某、吴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杰,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务农,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吴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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