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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6/F,x,112-x)。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上诉人刘延来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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