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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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略),案发前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武陵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陵源区看守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武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代理检察员唐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2年4月至2008年元月3日期间担任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自2006年3月以来,李某某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为此借高利贷x元。为了支付高额利息及购买“地下六合彩”,2007年7月开始,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侵占万发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截止到2007年12月底共计侵占x.30元。因亏空过大,李某某于2008年元月3日潜逃。2009年6月4日,李某某主动到武陵源区公安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罗某某的陈某;3、证人樊凡、陈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性材料;5、相关书证。该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x.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2年4月起受聘担任张家界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私营)的出纳兼会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某。2006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为此欠下高利贷。为支付高利贷的利息和继续购买“六合彩”,2007年7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占该公司资金x.30元。因亏空过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1月3日潜逃。2009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赃款x元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罗某某的报案材料。罗某某陈某:李某某任张家界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在这期间李某某把公司的公款带走跑了,带走的有陈某上交公司的承包款、樊凡上交公司的承包款、还有就是区人大和区电信局等在大华酒店的开餐款等,大概有三十多万元,具体数目不清楚,要查帐才知道。罗某某同时还证明:李某某2006年起,借了我x元,利息是月息六分,共给我付了x元利息,本金没还;李某某还向我弟弟罗某平借了钱;

2、证人樊凡、陈某及书证收款收据、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代张家界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承包款的事实;

3、证人张新明(张某某)、杨金科、胡玉芳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六合彩”并输了钱的事实;

4、张家界市方民司法鉴定所张方民会鉴字(2009)X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万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兼会计期间侵占公司资金x.30元;

5、武陵源区公安分局的扣押清单和赃物返还的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赃款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侵占公司公款并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和购买“六合彩”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聘于私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侵占为己有,数额为x.3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罪名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文英

审判员何应初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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