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事处副主任。
上诉人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