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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事处副主任。

上诉人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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