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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倪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上街区X街村X组组长倪某某代表上街村X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该村X组的10.07亩集体耕地转让给郑州市清化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厂房使用。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份在该耕地建成厂房。经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属违法占地,所占耕地已无法复耕。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某经本组村民代表同意于2006年1月1日和被告人张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补签合同(原合同由李建锋以郑州市清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约定将本组X亩耕地租赁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0年,每亩租金前10年每年1000元,中间10年每亩租金1300元,后10年每亩租金1500元。2006年8月2日,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时,李建锋作为郑州市清化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后李建锋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接管经营。2010年1月8日,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该宗土地已经过省政府农转用报批,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土地租赁合同》、证人证言、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厂房,导致被占用的10.07亩耕地无法复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倪某某作为村X组长,以为集体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10.07亩的集体耕地以出租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禹红岩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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