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7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8月起,上街区四海家具中心(个体)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上街区X街村第一、二村X组耕地建房作为家具市场。经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勘测,占地面积10.86亩。属违法占地且所占耕地现已无法复耕。
另查明,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8日出具证明,被告人已积极配合并主动办理了用地手续,现被告人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过省政府农转用报批并已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上街区国土资源局文件、违法占地位置示意图、取保候审手续,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监察报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照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达10.86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纠正且已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艺枝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袁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