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某甲,1930年9月5日,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离休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范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退休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县人,职工,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名盛,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原审被告范某甲合伙结算纠纷一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范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湘永检民行抗字第(2004)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永中立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5)华民一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范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永中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范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永中法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范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范某乙、廖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名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华民一初字第X号、(2005)华民一再字第X号和本院(2006)永中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高杨舜

代理审判员黄某瑶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卿庭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