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王某某支付被上诉人孙某某工程款x元,于2009年10月3日之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按期支付完毕之后,其余部分款项孙某某自愿放弃。若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上诉人孙某某负担50元,上诉人王某某负担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