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乐永(求)、袁桂莲:
周乐景、段菊(竹)娥:
周乐永、袁桂莲申请执行周乐景、段菊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邵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