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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隆执字第163号周乐永、袁桂莲申请执行周乐景、段菊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周乐永(求)、袁桂莲:

周乐景、段菊(竹)娥:

周乐永、袁桂莲申请执行周乐景、段菊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邵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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