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略)(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住所地(略),St.(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周锋金、宋某某,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超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X区南新西道定福庄商业楼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超级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唐山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略)(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树志
审判员王玲丽
审判员程存杰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