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常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任林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在负责调查王X和宋XX交通事故一案期间,2010年6月20日下午5时许,在对雷X进行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违规使用单警装备催泪喷射器,朝雷X面部喷射,雷X左眼受伤,导致雷X多次上访反映要求处理,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社会影响恶劣。事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与雷X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雷X的陈述,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医院病历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滥用职权,违规使用单警装备催泪喷射器对他人进行喷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