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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负责人罗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现年45岁。

被告胡XX,现年32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2010年9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艾小云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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