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负责人罗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现年45岁。
被告胡XX,现年32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2010年9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谭胡林
人民陪审员艾小云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