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任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都司国土资源所(略),2008年10月起任元庄国土资源所(略),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昊宏(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水中石、刘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王成金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