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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四人串通投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份,尉氏县土地局对尉氏县原聋哑学校地皮进行挂牌出让,保证金是203万元。在挂牌期间报名参加竞买的有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以孙XX名字报名)、方恩、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孙某乙、孙某甲、孙某勇、要建桥、任锐杰、赵可帅(六人在逃)、朱红杰(另案处理)共12家。按照土地局挂牌报价的规程,参加报名的人先后开始报价,从203万元开始起价,涨幅每次10万元,王某某报价最高是263万元。随后毛某某(已判刑)、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预谋后,开始串通投标。他们把报名参加竞买的十二家的人召集到孙某乙的洗浴中心,让12家竞买者私下对该宗土地进行竞买,谁出价最高,谁就获得这块土地。最后他们商定,土地局的报价就定到263万元,不准再往上抬价。由出价最高的人除去给土地局的263万元外,余下的钱其余11家私分掉。经过私下报价,最后王某某出到440万元,再无人竞价。最后按照他们12家的私下约定,王某某以263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该宗土地,其余11家均到土地局签了弃标书。后来王某某又拿出173万交给孙某甲、毛某某、孙某乙等人,让他们负责给其他11家分钱。孙某甲等三人分给张某某13.5万元,其他10家每家分14万元,余下的19.5万元孙某甲、毛某某、孙某乙三人私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投案自首且所得赃款已全额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方恩、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孙XX、朱XX、王XX的证言,招投标资料及退赃票据,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自首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赃,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要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赫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登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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