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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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5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缴纳保证金后三月内可办妥塞浦路斯出国劳务手续,从周某骗得人民币x元。

2005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许某某谎称一个半月内办妥新加坡出国劳务手续,急需缴纳保证金,从许某骗得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将上述诈骗得款借给他人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许某某陈述,姚某某卡号为x、x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情况、被害人提供的收据、存款凭条、被告人姚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由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其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审判员孟宪利

书记员张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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