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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多次到渑池县X镇X组,采用翻墙入院等方式先后在姚某乙家盗窃现金450元、在姚某丙家盗窃现金2元、在姚某甲家盗窃现金1100元、在姚某丁家盗窃现金50元。2010年10月2日郭某又到姚某丁家行窃时被姚某丁当场抓获,共盗窃现金16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张某某的陈述,郭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郭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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